270万买的法拉利疑似库存车, 客户要退一赔三, 能支持吗?
- 2025-07-07 06:49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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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拉利,是很多车迷心中的梦想之车。在法拉利4S店全款买下一台法拉利,本应该是一件非常愉快的事情。然而最近,来自宁波的马先生在为儿子买法拉利的过程中,却遇到疑似“库存车”当新车销售的情况,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?
事情经过
根据马先生的描述,6月26日,他为儿子在杭州某法拉利4S店全款订购了一台法拉利Roma跑车。4S店销售称,该车是今年4月份新到,要求马先生先支付车款及保险等相关费用,然后再签订合同。由于是初次购买法拉利,基于对品牌的信任,马先生支付了270万元购车全款。
马先生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的这台车,授权代理人是其夫人。然而,在拿到合同后,其中一份授权委托合同中,竟然出现了授权代理人“楼先生”的名字,并非是马先生的夫人。当着记者的面,马先生说这是一份“阴阳合同”,并指出如果签订了这份合同,在法律上就认可了楼先生作为公司办理购车手续的人。记者问及楼先生是谁,马先生表示并不认识。
带着疑问,马先生找到了法拉利4S店,销售回复他说,这辆法拉利Roma是两年前楼先生定的,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不要了。
车主质疑法拉利4S店欺诈,要求退一赔三
马先生质疑法拉利4S店在销售过程中的一系列操作,有意隐瞒了这台法拉利的信息,而且在购车前没有明确告知他们,这台车是别人订好的,直到最后才知道。
由于双方存在纠纷,马先生虽然已经付了全款,但依然没有拿到车钥匙,无法通过车辆铭牌查到车辆的生产日期。不过,马先生表示他看过车辆的报关单,可以确定这辆法拉利是库存车,而且报关单上显示车辆在2024年4月就已经出关。马先生认为法拉利4S店存在故意隐瞒、虚假宣传的事实,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诉求,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。
截至媒体报道前,涉事经销商发布声明称,马先生通过其公司账户付款购车,付款后未签署合同,因而正在为其办理退款。至于马先生质疑的购车流程经销商未作回应。目前,属地商务部门已介入调查。对于这份声明,马先生并不满意,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。那么问题来了,马先生提出的退一赔三诉求,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吗?
律驰驾道观点
法拉利购车纠纷深度剖析
“阴阳合同”、库存欺诈与“退一赔三”的法律博弈
一、“阴阳合同”:欺诈工具的效力与法律定性
本案合同中擅自替换授权代理人(“楼先生”),涉嫌伪造授权或无权代理,本质是4S店掩盖车辆来源的欺诈工具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。本案中,“楼先生”作为非授权代理人出现在合同中,若未经马先生公司追认,该条款对马先生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。若4S店故意以此掩盖车辆为“他人退单”的事实,则涉嫌通过伪造文书切断法律关联,构成合同欺诈。
4S店在关键文书上“偷梁换柱”,暴露其通过合同操作隐瞒车辆真实历史的意图。即使消费者未最终签署,该行为本身已违反诚信原则,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。
二、隐瞒“库存车+转订单”事实:欺诈认定的核心在于“故意”
4S店隐瞒车辆生产/报关时间及“他人退单”事实,是否构成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下的欺诈行为呢?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经营者需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,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。本案中,车辆的生产日期、报关时间及订单历史属核心信息,4S店未如实告知,已违反法定义务。
“故意”的认定:欺诈的构成需证明经营者“明知”商品存在缺陷仍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。本案中,销售强调“4月新到”却回避车辆为“两年前订单、现库存车”的事实,结合报关单证据与“楼先生”合同的矛盾,可形成证据链指向4S店存在主观故意。即使汽车行业对“库存车”无明确定义,但隐瞒车辆历史导致消费者对购买商品产生错误判断,仍属欺诈范畴。
三、“退一赔三”:法律基础的适用性与主体争议
马先生以公司名义购车是否符合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“消费者”的主体定义,直接影响“退一赔三”的适用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“消费者”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。本案中,马先生以公司名义购车,但实际使用人为其儿子。
尽管法律已经明确单位消费可纳入保护范围,但部分司法实践可能对“公司购车、儿子使用是否属于生活消费”存在理解差异,这也将是本案当中最大的一个争议焦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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